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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七看书 > 火光中的那个他 > 025 庭审1:张洋不构成过失失火罪

025 庭审1:张洋不构成过失失火罪 (第2/2页)

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15条第2款规定,过失致人死亡者,判为过失失火罪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者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检方发言完毕。”

“下面有请辩方发言。”

“啊……?”宋珺年回过神来,“我方主张无罪。本次案并没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及10人以上重伤,损失财产不足,因此不构成失火罪。辩方发言完毕。”

易禾紧紧握着手里的u盘。

“审判长,检方要求传唤证人——苏山市消防中队队长许灿、苏山市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李安北。”

“同意。”

书记员:“证人请注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规定,在刑事诉讼中,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,故意作虚假证明,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者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;情节严重者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
“同意。”

检察官孟可澜扫一眼手里的文件:“许队长,一月三十一日吟江餐厅的灭火工作,你是否参与?”

“是。”

“曾经是否通知过吟江餐厅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?如:安装灭火器、消火栓。”

“是。”

“被告人张洋是否谎称自己已经断开总电闸,险些造成消防工作者的牺牲?”

“是。”

“是否因为谎报电闸断电情况阻碍了灭火救援?”

“是。”

检察官又看向坐在许灿右手边的李安北:“李医生,你是否为伤者张吟吟的主治医生。”

“是。”

张洋死死盯着李安北,像要剜了他一样。

“李医生,死者张吟吟为什么会抢救无效死亡?”

“大脑缺氧时间太长,再加上大面积烧伤造成烧伤性休克,休克时间过长,错过了抢救的最佳时间。”

检察官似乎有十足的把握,脸色缓和了不少,转身面向审判长:“被告人张洋,谎称自己已经断电,致使重伤患者张吟吟错过最佳救治时间,致其死亡。”

“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、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,虽未使用暴力、威胁方法,但造成严重后果,跟据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,犯本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检方发言完毕。”孟可澜检察官起立发言。

“我方……”

------题外话------

作者大大为了写开庭这几章,通读了好多遍刑法、行政诉讼法、消防法,看了好多庭审视频。作者毕竟不是真正的法学生,也不从事司法工作,了解的都很片面,有些不太妥善的地方希望大家能多多谅解!

感谢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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