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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1章 取保候审,解除,还是不解除? (第2/2页)

“好的。其实我们拒绝解除对孟强的取保候审的理由也比较简单。因为他现在是本案唯一的嫌疑人。我们有权利对嫌疑人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。”刘龙没有多说,一方面韩光明说的对,现在公安还没有掌握孟强犯罪的有力证据,倒是辩护一方提交的无罪证据更能说明问题;还有一点,就是他今天来只是走个过场。这个过场不能太生硬,也不能太随意。想来想去,他摆出了一个蛮横的态度。也许这样的一个态度既能表达出公安机关不同意解除取保的姿态,还不会让孟强产生怀疑。

“关于辩护人刚才陈述的申请监督的理由,你有什么要说的?”李锐却是眉头一紧。这个刘龙不对劲呀。

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是常年打交道的。对于公安机关里每个人是个什么样的情况,还是比较了解的。这个刘龙可不是什么粗人,相反他的心思缜密,办事条理清楚。这次处理这件事如此生硬,比较反常。

于是刘龙越是什么也不说,李锐就越是让刘龙说。他要看看刘龙到底是打的什么算盘?

“我的意思说,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,其实孟强也是符合的。一旦罪名成立,他可能判处的刑罚一定在有期徒刑以上。”

“至于这个可能吗,需要办案机关来定义。至少从我们公安机关看来,孟强是有嫌疑的,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是存在的。”刘龙无奈之下,还是说了一些理由。

“辩护人,公安机关的意见你听到了?”李锐说道。其实刘龙说的还是很有道理的。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、犯罪嫌疑等等,其实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,就是一种可能性。

只有人民法院才定罪量刑。不过,之前刑事诉讼程序中,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,还是要采取的。因此这些强制措施的适用,严格上都是建立在一种犯罪可能的基础上的。

这种犯罪可能,最终由谁来把握?还不是由办案机关来掌握。当然也不是办案机关可以随意适用强制措施,如果案件办下来,证明嫌疑人是无罪的,错误采取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也是要承担责任的。

现在刘龙说,公安机关认为有可能,就对孟强采取取保候审,也说不上不对。只是未来若证明孟强无罪,则办案机关需要承担责任。

“我不同意公安机关的意见。”韩光明说道。

“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措施,一方面是为了保障侦查需要,有力打击犯罪;另一方面,也是为了保障人权,限制侦查权力。如果把犯罪可能理解为一种纯粹主观的观点的话,也就意味着办案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随意适用强制措施,这明显是与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是相冲突的。”

“至少,犯罪可能要有一定的证据基础。本案中,公安机关对于孟强的怀疑,所依据的证据资料,在之前刑事诉讼环节,辩护人已经提交证据予以反驳。”

“辩护人提交的证据,足以证明卷宗中的有罪事实并不成立。也就是说,卷宗中现有的有罪证据不具备证明孟强存在犯罪行为的证明基础。也无法与无罪证据相对抗。公安机关于孟强存在犯罪可能的判断没有任何证据支持。这种情况下,坚持对孟强继续采取取保候审,明显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。”

“刑事诉讼法,是一部程序法。目的就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,限制办案机关权力,保障人权。如果允许办案机关随意采取强制措施,那么办案机关完全可以在不需要任何证据的情况下,只依据自己的猜测,就对公民适用刑事强制措施。这是完全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的。”韩光明说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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